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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人:上海市金汇高级中学管   发布日期:2006-10-13 14:10:00   浏览次数:237
社团介绍影视多媒体制作
规章制度
          上海市金汇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草 案)

第一章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    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,繁荣校园文化生活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,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,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,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,是以学生为本的,旨在发展学生活动能力的机构。

第三条 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金汇高中的有关规定。

第四条 学生社团受学生联合会的领导。社团部作为校学生会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,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登记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 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、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。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。

第六条 学生社团成立,应当经学生会社团部初审、团委学生会审查批准,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。

第二章  成立登记

第七条 学生社团共分为文学艺术、操作学习、休闲娱乐、体育活动四类社团,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,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。
成立学生社团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,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;
(二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(三)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;
(四)有规范的章程。

第八条 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。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

第九条 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,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 筹备申请书;
(二) 章程草案;
(三) 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; 
(四) 指导教师基本情况。

第十条 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:
(一)名称
(二) 宗旨、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;
(三) 学生社团类别;
(四) 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、义务;
(五) 组织管理制度、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;
(六) 财务管理、经费使用的原则;
(七) 负责人的条件、权限和产生、罢免的程序;
(八) 章程的修改程序; 
(九) 社团终止的程序;
(十) 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一条 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、学者、教师、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,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书面同意。

第十二条 社团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作出初审决定。通过初审的,经社团部同意后报团委学生会批准;未通过初审的,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。

第十三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初审不予通过:
(一)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、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;
(二)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,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;
(三)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;

第十四条 经学生会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,筹备期为1星期,自学生会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。

第十五条 批准筹备的社团,应当自校学生会批准筹备之日起1星期内召开会员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,并开展初步的活动。社团的负责人,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;

第十六条 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“社团(筹)”的形式招收会员、开展活动。

第十七条 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,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。对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,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,经社团部同意并报学生处批准登记。登记事项包括:
(一)名称;
(二)登记类别;
(三)社团负责人;
(四)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。
对不批准登记的,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
第三章   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

第十八条 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、变更备案。

第十九条 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向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、注销备案:
(一) 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(二) 分立、合并的;
(三) 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;
(四) 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二十条 学生社团成立、注销或者变更名称、社团负责人,由社团部予以公告。

第四章   监督管理

第二十一条 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:
(一) 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、变更、注销的登记和备案;
(二) 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;
(三) 监督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;
(四) 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。

第二十二条 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。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,任何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,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。
学生社团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、使用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,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。
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。

第二十三条 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第二周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期的工作报告,接受学期检查。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: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、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、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、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。

第五章 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

第二十四条 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。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。

第二十五条 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、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,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。

第二十六条 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,损害成员利益的,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联合会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。

第二十七条 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,并缴纳经社团部允许收取的会费。

第二十八条 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,并承担相应义务。

第六章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 

第二十九条 学生会社团部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,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。

第三十条 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社团部给予警告、责令改正,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,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;情节严重的,予以撤销登记:
(一) 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、章程不符的;
(二) 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;
(三) 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、变更登记的;
(四) 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;
(五) 侵占、私分、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、资助的;
(六) 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、筹集资金或者接受、使用捐赠、资助的;
(七) 财务制度混乱;
(八) 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;
(九) 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;
(十)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;
(十一)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;
(十二)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。


成员介绍
社长:王佳音

社员:吴佳音  张安娜  唐妍  韩梦怡  刘畅  许悦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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